贵州三都县一合伙纠纷案引关注 当事人对多级裁判结果存异议
近日,一起发生在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的合伙合同纠纷案件,持续受到社会关注。案件当事人赵国际表示,不服一审、二审多级法院作出的判决,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存在诸多疑问,希望相关部门予以核查。
据当事人赵国际介绍,2017年3月31日,其代表三都县宏发发新型环保砖生产有限公司,与林顺忠、吴国富、罗继友签订《新型环保砖厂合伙合同》,各方约定在三都县周覃镇恒丰社区留连村合作建设环保砖厂。


合同约定:赵国际以政府特批砖厂经营资质及相关手续作价300万元入股,占股28%;林顺忠、吴国富、罗继友每人出资300万元,各占股24%。协议同时约定,在赵国际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后,其余三名合伙人需足额缴纳出资,资金用于办理采矿许可证以及厂区建设。
赵国际称,合同签订后,其积极推进项目手续办理,于2017年5月8日取得环保部门批复,并及时告知其他合伙人。但其主张,林顺忠、吴国富、罗继友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出资。直至2019年1月起诉之时,约定出资仍未全部到位,直接造成砖厂项目停滞、工程烂尾,产生较大经济损失。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双方对于合同履行、违约责任认定分歧巨大。
关于公司工商登记、注册资本变更问题,法院审理观点认为,赵国际未按约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将个人独资公司调整注册资本损害合伙人权益,构成违约。对此,赵国际不予认可。他表示,合伙合同并未约定未取得矿山前必须完成工商变更即构成违约;当初将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2500万元,是因国土部门矿山招标设置注册资金门槛,为全体合伙人共同竞标所需,事前已与其他合伙人沟通并征得同意,后续对方亦有资金往来行为,应当视为认可该调整。

此外,赵国际对案件庭审证据采信存在异议。其自述在庭审中提交政府批复文件、沟通记录、资金凭证等多项证据,希望厘清各方责任。同时提出,对方提交的部分证据存在疑点,2019年5月对账使用的账本复印件疑似篡改,其当庭要求对方出示原件核对未果,但法庭仍采信该复印件,并认定相关建厂支出金额。

赵国际提出,本案中三名合伙人未能按期足额出资,本身存在违约行为,但生效判决仅判令其返还对方投资款项,未划分双方各自违约责任,裁判结果有失公允。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存在不实陈述、证据不实等情形。
受该案裁判结果影响,赵国际称企业项目搁置、相关资产遭到查封处置,公司经营停滞,个人财产亦被查封,蒙受重大经济损失。
值得一提的是,申诉人赵国际曾经申请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监督该案,得到支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末果,2021年12月28日三都县法院召开信访听证会,省法院2023年6月电话告知不符合信访听证条件,退回黔南中院,由黔南中院处理。可不知什么原因至今却没有任何结果。

2021年5月中旬贵州省检察院12309接待人员安排赵国际2021年6月1日到贵州省检察院反映情况,接待检察官仔细看材料后,发现案件确实是错案,对赵说:你只能向最高检察院申请,只有最高检才能纠正省检察院作出的错误裁定,叫赵一定要相信最高检,会得到纠正的,并说人可不用去,把申请和相关材料寄去就行。多年来赵多次向最高检申请抗诉、控告最后都被转回地方。
目前,赵国际已提出诉求:希望相关监督部门对一、二审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开展调查;依法核查案件是否存在证据采信不当问题;依法审查相关当事人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嫌疑;推动案件启动再审程序,重新厘清各方权责,依法弥补相关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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